随着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化,交通运输迈入“人机协同”新阶段。该技术运行高度依赖车联网架构、海量实时数据传输及算法自主决策,这些特质使其易成为网络攻击目标。《2025年Upstream全球汽车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24年全球自动驾驶汽车网络攻击事件同比增长39%,车载系统漏洞攻击占比达35%。此类攻击不仅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更引发责任认定混乱、损失难以追偿等法律难题,既制约自动驾驶产业发展,也对现有法律规制体系构成严峻挑战。
当前,此类事故处理主要面临三重法律困境。
一是责任主体认定模糊。传统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汽车所有人与汽车制造商责任边界清晰,但网络攻击介入后,责任主体延伸至网络攻击者、软件开发者、网络服务商等多方。理论上,网络攻击者作为直接侵权人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网络空间匿名性、攻击技术隐蔽性及跨境管辖权冲突,导致其身份难锁定、追责难落地。同时,汽车制造商的网络安全义务缺乏法定量化标准,网络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较原则,未明确车载网络安全漏洞是否属于产品缺陷,难以判定汽车制造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之自动驾驶软件多依赖第三方研发,整车厂商与软件开发者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剧责任混乱。
二是归责原则适用冲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一体系因网络攻击介入被打破。对汽车制造商而言,产品网络安全缺陷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具有合理性;但若其已履行合理防护义务却遭新型攻击突破,过度适用无过错责任会抑制企业创新积极性。现有法律未明确软件开发者与网络服务商的归责原则,若对其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因技术信息不对称难以举证;若适用无过错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会加重其经营成本。此外,网络攻击场景下驾乘人员难以规避风险,而对驾驶人适用传统过错责任显失公平。
三是因果关系证明困难。自动驾驶算法决策具有“黑箱”属性,网络攻击对算法的干扰极具隐蔽性,即便获取行车数据,也难还原攻击与事故的直接关联。同时,自动驾驶核心数据由汽车制造商、软件开发者与网络服务商掌控,受害人因数据垄断难以获取关键证据,无法完成因果关系举证,直接阻碍其合法权益实现。
针对上述困境,笔者认为,需结合我国法治实践与行业现状,构建精准适配的规制体系。
首先,厘清责任主体与责任顺位。将网络攻击者列为第一顺位责任主体,明确其全额赔偿责任,强化跨境司法协作与网络溯源技术应用,破解匿名追责难题。对汽车制造商与汽车所有人,结合事故成因划分责任,若因产品漏洞致害,汽车制造商承担无过错兜底责任;汽车所有人未履行基础安全义务,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增设“不可预见风险”免责条款,平衡安全保障与创新激励。此外,明确软件开发者与网络服务商的补充责任,若软件存在已知漏洞未修复,软件开发者与汽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商未履行安全监测义务,按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优化差异化归责原则。对网络攻击者适用严格责任以强化威慑,无论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需承担责任;对汽车制造商区分情形归责,可预见漏洞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新型不可预见攻击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汽车所有人适用过错责任,仅在其违反基础维护义务时承担责任;对软件开发者与网络服务商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其自证已履行相应义务,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
最后,破解因果关系举证难题。对前述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且掌握核心数据的汽车制造商、软件开发者及网络服务商,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完成初步举证后,由相关主体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标准化车载黑匣子,相关数据留存不少于3年,并建立第三方数据存证机构,保障受害人数据调取权,为因果关系司法认定提供坚实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