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2月19日晚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和《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梦娜 王乔琪)*ST工智2月19日晚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简称《监管关注函》)和《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乔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
《关注函》称,*ST工智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工智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认为*ST工智对外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工智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认为*ST工智对外投资管理及收入确认政策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22年8月18日,*ST工智经审议通过将闲置的1.2亿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随后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2024年8月16日披露尚未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2亿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的规定。
《警示函》提到,经查*ST工智对参股企业湖州大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湖州大直”)会计核算不准确。湖州大直合伙协议约定,湖州大直的可分配收入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ST工智对湖州大直实缴比例为85.74%,但按照49.5%认缴比例确认对湖州大直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导致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ST工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乔徽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工智、乔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