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视频引发的名誉“攻防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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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09: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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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吁青 本报通讯员 吕慧敏

导读

在流量驱动的网络时代,人们打开手机中的各种短视频APP,即时推送的各类科普知识、产品测评类的短视频屡见不鲜,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前就能先行看到行业相关资讯及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一网便知天下事”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常态。然而,一条“热评”既能让一家无名小店一夜“出圈”,也能让品牌产品瞬间口碑“崩塌”。如果内容创作者在科普相关知识时,对有关产品作出了负面评价,产品生产公司以损害商誉为由起诉,其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内容创作者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还是恶意抹黑?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科普博主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以裁判明晰内容创作者和生产经营者双方的权利边界,既鼓励公众畅所欲言“敢说话、说真话”,又用法律“标尺”守住商誉保护的底线,推动网络评价真正成为市场“净化器”,而非商誉“粉碎机”,为不断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提供司法方案。

科普博主发布视频为何被诉?

吴某是某网络平台知名的知识类博主,发布内容多为与服装行业相关的科普视频。2024年1月,吴某在某音、小某书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原创视频,主要讲解衣服的抗菌原理和健康安全等问题。

其中,吴某对应用某项抗菌技术的一类产品进行介绍,并质疑产品的抗菌效果,附上了相关生产机器的图片。

视频发布不久后,引起了某科技公司的注意。原来,该科技公司专注研发和生产物理抗菌设备,其推出的产品之一,正是视频中提及的抗菌产品。某科技公司认为案涉视频损害了其名誉,向各平台发起投诉并与吴某本人进行交涉。

时隔一个月后,吴某连续发布多条视频及动态,提及某科技公司存在虚构产品效果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在某科技公司看来,吴某发布的系列视频向公众错误传递了“产品系智商税”“公司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利益输送”等不实信息,并持续以侮辱、造谣、诽谤的方式公开发表大量损害公司名誉的言论,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及商业合作,导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此,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将吴某诉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吴某删除相关侵权视频,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书面道歉。

捏造事实还是虚假宣传?

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发布的视频结合了中国知网等官方权威公开信息及科学知识,客观地向公众科普案涉抗菌技术的运作原理及相关概念,并通过层层分析得出该技术无法实现其宣称的抗菌效果。

吴某还在全程公证下进行了纺织抗菌测试对照试验,并取得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以此证明经该种抗菌技术处理的布料在抗菌效果的提升上作用并不显著,认为自己的言论不属于传递不实信息。

而针对某科技公司提出的视频中使用了“骗人”等否定性评价构成侮辱或诋毁,吴某也进行了反驳,称这些词汇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用语,从字义上理解并非侮辱性言辞,况且该部分用语在视频中所占篇幅极小,均在正常批评范围内,拍摄视频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对某科技公司进行舆论监督。

“反观原告公司,涉嫌变造专利证书并对案涉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吴某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了某科技公司曾因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被罚款1万元。

法院在2024年10月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结合检测报告等证据,认为吴某发布的视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其初衷在于向社会公众介绍衣服抗菌原理、国标抗菌检测的积弊及质疑该抗菌技术的科学性,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贬损某科技公司名誉的故意,最终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普打假”是否属舆论监督?

判决作出后,某科技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科技公司上诉称,案涉视频使用了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照片及公司官网的宣传照片,足以证明视频提及的创新技术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具有明确指代性。吴某所用的“智商税”等言辞,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这种弄虚作假的产品站台,存在利益输送”等言论均存在侮辱、诽谤性质。

某科技公司还指出,吴某身为纺织行业的从业者,同时也是盈利性的带货网络博主,基于打压同行、通过制造舆论产生流量牟利等商业目的,在未对产品功能进行查证的情况下恶意捏造事实,给公司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视为舆论监督。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2024年1月发布的第一期视频中,吴某主要讲述了抗菌和健康的关系、抗菌面料、抗菌检测方法、抗菌标准等内容,是对案涉产品类型所用的抗菌技术进行分析并质疑,使用的照片没有显示某科技公司的名称或商标,一般社会公众不会联想到是某科技公司的产品。

后续视频虽明确提及某科技公司,但吴某提供了搜索到的公开信息、检测报告等作为论证依据,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可知吴某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贬损某科技公司名誉的故意,也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应该视作舆论监督行为。

关于案涉言论应否被认定为侮辱,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言论的上下文构成,吴某的言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侮辱性言辞。虽然部分措辞欠妥,但仍在合理范围之内,受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某科技公司作为科技创新企业,在面对公民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对某一种类产品的性能、原理及安全问题等进行评论时,应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并采取更加积极正面的方式回应质疑。

据此,佛山中院最终认定吴某发布的科普视频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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